“拆迁公告发了好几年,第一批安置房都盖好了,为什么轮到我们村就是不让摇号选房,指挥部说‘正在研究方案’可以一直拖下去吗?”
安置房摇号选房无故长期拖延,严重侵犯了被征收人的产权调换权益,被征收人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催告或复议诉讼。
行政机关在推进征收项目时,必须按照公布的征收补偿方案及时间节点履行安置义务,不得无故无限期拖延。
《行政诉讼法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,行政机关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,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。
在实际拆迁过程中,部分征收部门或指挥部由于种种原因无法按期交付安置房,往往会寻找各种借口拖延选房。
例如:
宣称“上级政策调整,安置方案正在重新审批”;
以“工程配套设施未完工,暂时不具备摇号条件”为由无限期延期;
存在多村合并安置时,以其他村未拆完为由拖延整体摇号;
对部分被征收人的补偿争议未解决,将整个项目的选房工作搁置。
这些借口如果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或行政规范性文件支持,往往无法构成免除其法定安置职责的正当理由。
如果选房工作陷入停滞,被征收人不能消极等待,应当采取主动合法的维权步骤。
首先,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房屋征收部门递交《履行安置职责申请书》,要求其在法定期限内公布选房摇号方案并组织选房;其次,注意保留好拆迁公告、补偿协议、安置方案等核心证据材料;最后,如果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后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明确拒绝,被征收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。
安置房摇号选房拖延不仅会大幅增加被征收人的过渡成本,还可能伴随房屋差价变动、指标缩水等潜在风险。圣运律师建议,若发现征收方存在无故拖延摇号选房的行为,切勿盲目听信口头承诺,应当尽早固定相关证据,必要时通过专业律师介入,依法督促行政机关限期履行安置义务,切实保障自身的合法居住权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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